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4819号原告艾某某,女,汉族,1991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蒙阴县。委托代理人杨欣,山东诚功(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11出生,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车绍文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欣、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并实施冷暴力。后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原告劝阻后无果与被告发生激烈争吵并搬离住所,被告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无子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自由恋爱相识,于201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出现了一些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未生育子女。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的位于青岛开发区XX户房产一套(青房地权市字第**号),该房首付款87000元,贷款555000元,现贷款尚未还清。双方均认可无共同债权,但原告称借原告父母装修款20000元,被告称该款项系原告父母给的嫁妆钱。原、被告双方均系第一次起诉至法院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和好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结婚证、房产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婚姻家庭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帮互助,互谅互让,遇事协商解决。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并于201X年登记结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并无原则性分歧,只要双方加强交流沟通,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鉴于此,法院斟酌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基础、引诉原因及有无和好之可能,认为应给予夫妻双方化解家庭矛盾,促使夫妻和好的机会,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告也未能提交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通过沟通交流,尚有和好可能,双方应主动缓和矛盾,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因此,原告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