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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秦雯与薛守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雯,薛守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482号原告:秦雯,女,汉族,1988年5月2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薛守杭,男,汉族,1964年8月27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雯与被告薛守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