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秦雯与薛守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雯,薛守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482号原告:秦雯,女,汉族,1988年5月2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薛守杭,男,汉族,1964年8月27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雯与被告薛守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