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李彬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满族,1989年3月19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彬,女,汉族,1988年7月5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辉诉被执行人李彬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23执13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铁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