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李彬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满族,1989年3月19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彬,女,汉族,1988年7月5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辉诉被执行人李彬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23执13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铁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