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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2000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委托代理人谷某,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田某所有的×××号尼桑轿车予以保全,原告用谷某所有的×××号上海大众轿车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现将被告田某所有的×××号尼桑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广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文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