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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2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202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穆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审理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常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