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2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202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穆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审理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常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