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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巧晨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晨,栖霞中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巧晨。被执行人栖霞中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巧晨与被执行人栖霞中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鲁0686执6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栖霞中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37001667080050151333账户存款20000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栖霞中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3733账户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春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