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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善片与陈善进、毛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片,陈善进,毛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815号原告陈善片,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陈继车、罗爱缘,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善进,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毛春花,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片与被告陈善进、毛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320000元,原告陈善片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毛春花坐落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北、兴华南街西6号楼2单元9层901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善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毛春花坐落于郑州市××区航海路北、××南街西××楼××单元××号的房产。本次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玟代理审判员  张志杰人民陪审员  林帮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进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