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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820号原告葛某某,男,1997年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97年9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同意返还原告4500元,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