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春燕与被告吕春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燕,吕春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180号原告:赵春燕,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春朵,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燕与被告吕春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燕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春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赵春燕承担。审 判 长 刘国华审 判 员 胡彩萍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家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