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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甲,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470号原告李某某甲,男,192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洼县人,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乙(原告儿子),男,1956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蓝色康桥小区。被告马某某,女,1955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翟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