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3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甲,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470号原告李某某甲,男,192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洼县人,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乙(原告儿子),男,1956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蓝色康桥小区。被告马某某,女,1955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翟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