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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荣英与田海清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英,田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王荣英,女,52岁,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田海清,男,39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王荣英申请执行田海清支付令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协商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督字第4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