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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与王×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王×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256号原告杨×,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被告王×1(曾用名:王×2),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王×1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凌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