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季肖明与季冬冬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宵明,季冬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187号原告季宵明,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季冬冬,男,3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宵明与被告季冬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宵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宵明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