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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季肖明与季冬冬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宵明,季冬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187号原告季宵明,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季冬冬,男,3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宵明与被告季冬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宵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宵明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