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480号原告潘某某,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乔某某,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