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480号原告潘某某,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乔某某,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