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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272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海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