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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诉盱眙琅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盱眙亿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唐善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盱眙琅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唐善昊,盱眙亿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51-1号原告: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南度,董事长。被告:盱眙琅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善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唐善昊,住址:江苏省。被告:盱眙亿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维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6民初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银行帐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帐户的查封。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丁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