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诉盱眙琅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盱眙亿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唐善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盱眙琅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唐善昊,盱眙亿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51-1号原告: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南度,董事长。被告:盱眙琅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善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唐善昊,住址:江苏省。被告:盱眙亿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维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6民初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银行帐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帐户的查封。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丁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