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凯清与蔡平忠、潘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清,蔡平忠,潘红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407号原告陈凯清,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蔡平忠,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潘红彬,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凯清与被告蔡平忠、潘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凯清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