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郭威与陈露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露,郭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威。委托代理人刘佳,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露因与被上诉人郭威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露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陈露将蔬菜送货至苏州工业园区品优快餐配送中心,则合同履行地应当为品优快餐中心所在地,即苏州工业园区。因此,本案应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都发生于苏州工业园区品优快餐配送中心所在地进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为更好的查明事实,本案应当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苏州工业园区品优快餐配送中心现已注销,被告陈露系苏州工业园区品优快餐配送中心经营者,陈露住所地系苏州市姑苏区城市恬园16幢201室,该地址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本案中,双方并未事先达成任何管辖协议。故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是适格的管辖法院。对上诉人陈露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代理审判员 姚 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