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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3484、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鑫锐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瀚威,岳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鑫锐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瀚威,岳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484、3485号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传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丹丹。被告深圳市鑫锐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瀚威。被告李瀚威。被告岳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锐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瀚威、岳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原告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0000元,担保期限至担保查封的财产解封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市鑫锐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瀚威、岳敏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冬红审 判 员  雷英孝代理审判员  徐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珏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