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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赵玉荣与许承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荣,许承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531号原告赵玉荣,女,生于1973年8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陈玉明,男,章丘明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许承潮,男,生于1972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荣与被告许承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玉荣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理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玉荣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