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赵玉荣与许承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荣,许承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531号原告赵玉荣,女,生于1973年8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陈玉明,男,章丘明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许承潮,男,生于1972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荣与被告许承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玉荣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理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玉荣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