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永志、柴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志,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志,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柴云,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张永志申请执行柴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张开商初字第17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