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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黄永坤与霍邱县城关镇柔和大酒店、柳健康、柳康飞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坤,霍邱县城关镇柔和大酒店,柳建康,柳康飞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379号原告:黄永坤委托代理人:郭华春,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邱县城关镇柔和大酒店负责人:刘本军。被告:柳建康被告:柳康飞原告黄永坤诉被告霍邱县城关镇柔和大酒店、柳健康、柳康飞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永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4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瑞雪(代)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