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黄永坤与霍邱县城关镇柔和大酒店、柳健康、柳康飞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坤,霍邱县城关镇柔和大酒店,柳建康,柳康飞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379号原告:黄永坤委托代理人:郭华春,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邱县城关镇柔和大酒店负责人:刘本军。被告:柳建康被告:柳康飞原告黄永坤诉被告霍邱县城关镇柔和大酒店、柳健康、柳康飞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永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4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瑞雪(代)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