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祖晓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5刑初1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祖晓东,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2014年9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罚款200元。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3月24日先后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祖晓东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赛男、被告人祖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祖晓东与王某某(另处)共谋盗窃摩托车后在重庆市长寿区xx路xx号x单元楼下,共同盗走被害人程某停放在此的价值7688元的“新陵”牌xxxxx-x型摩托车一辆。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程某。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祖晓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祖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程某的陈述、共同作案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祖晓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祖晓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祖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罗庆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