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祁某某、宋某某诉康某甲、王某某、康某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宋某某,康某甲,王某某,康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0483号原告祁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某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宋某某诉被告康某甲、王某某、康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兆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克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