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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祁某某、宋某某诉康某甲、王某某、康某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宋某某,康某甲,王某某,康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0483号原告祁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某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宋某某诉被告康某甲、王某某、康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兆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克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