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艳与被告田二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艳,田二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561号原告王军艳,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白堡村人,住该村。被告田二磊,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白堡村人。住该村。原告王军艳与被告田二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艳,被告田二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军艳诉称,2013年4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7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底共同生活。2014年3月11日生女孩田欣怡。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田二磊离婚;婚生女孩田欣怡由原告王军艳抚养,被告田二磊承担抚养费;返还原告王军艳个人财产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田二磊负担。被告田二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军艳与被告田二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7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11日生女孩田欣怡。原告王军艳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军艳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王军艳提出离婚,依法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军艳与被告田二磊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军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