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782号原告秦皇岛市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建新里17-2004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3564623-2.法定代表人董国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志雨,该公司员工被告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秦皇岛天秦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雪山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0539043-9.法定代表人宋金锁,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