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章某甲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刑初字第1182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志勇,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1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1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锋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辩护人申请,证人章某乙、章某丙、郦某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甲曾多次到诸暨市政府、陶朱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反映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村前宅自然村违章建筑及村干部腐败等问题。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章某甲联系、安排章某乙、郦某、章某丙乘坐火车一同前往北京信访。4月27日,被告人章某甲带领郦某等三人分别到中纪委、信访局上访递交上访材料。次日,被告人章某甲为了给诸暨市政府施加压力,携带上访材料带领郦某等三人到北京天安门附近上访,被当地民警查获。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章某甲在诸暨当地采取串联、煽动等方式,组织多人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门违法上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章某甲辩解称:章某乙、章某丙、郦某等人和其去北京上访是自己要去的,而不是其煽动、唆使他们去的。其和章某乙、章某丙、郦某去天安门并不是为了信访,并未受到北京公安机关的训诫。请求法庭给予公正的审判。辩护人提出:1.章某甲等人进京信访是因为陶朱��道三都村前宅自然村违章建筑以及村干部腐败问题在当地未能得到解决,信访本身并不违法;2.章某甲没有组织煽动章某乙等人到京信访,四人有共同诉求,均是自愿自发去的,即便是组织他人或与他人相约进京上访,也不构成犯罪;3.被告人章某甲及其他三个人去北京上访是文明理性温和的,不违反法律,也没有扰乱秩序的行为,也没有递交上访材料,当地警方也没有对其进行训诫,民警仅仅是将其送到救济中心。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应判决被告人章某甲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某甲曾多次到诸暨市政府、陶朱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反映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村前宅自然村违章建筑及村干部腐败等问题,其认为所反映的事项未得到满意处理结果。后于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章某甲联��章某乙、郦某、章某丙确定到北京上访事宜,其收齐上访人员身份证,统一购买火车票、准备上访材料、并安排行程。2015年4月25日17时59分,被告人章某甲及章某乙、郦某、章某丙乘坐K102次列车前往北京。4月27日上午,被告人章某甲带领郦某等三人分别到中纪委、信访局上访,并递交上访材料。4月28日上午,被告人章某甲为了给诸暨市政府施加压力,携带上访材料带领郦某等三人到北京天安门附近上访,被当地民警查获,被送往马家楼接济中心。后被诸暨市驻京办工作人员带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5年4月23日,章某甲和章某丙、章某乙、郦某等人在陶朱街道上访时,煽动章某丙等人到北京上访,章某丙、章某乙、郦某、章碧洪等4人表示愿意跟章某甲到北京上访,章某甲随后于4月24日准备好上访材料并到火车站购买4人车票。后于2015年4月25日傍晚组织章某丙、章某乙、郦某前往北京。4月27日上午章某甲带领章某丙等人携带上访资料到中纪委、国家信访局进行上访。4月28日上午,章某甲组织、带领章某丙、章某乙、郦某携带上访资料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上访,后被民警送到马家楼接济中心。章某甲在庭审中当庭翻供。2、证人章某乙和被告人章某甲系兄妹,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证实:章某乙因不满陶朱街道三都村前宅自然村违章建筑等问题多次到陶朱街道、信访局等单位信访。2015年4月23日,章某甲和章某丙、章某乙、郦某等人在陶朱街道上访时,煽动章某乙等人到北京信访局、天安门等地区上访,章某乙等人均表示愿意跟章某甲到北京上访。章某甲随后于4月24日准备好上访材料并到火车站购买4人的车票,于2015年4月25日傍晚组织章某丙、章某乙、郦某前往北京。4月27日上午章某甲带领章某乙、章某丙等人携带上访资料到中纪委、国家信访局进行上访。4月28日上午,章某甲组织、带领章某丙、章某乙、郦某携带上访资料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后被民警发现携带信访资料,遂被送到马家楼接济中心,后被诸暨驻京工作人员带回诸暨。章某乙在庭审中对侦查阶段的证言予以否认,称自己在长时间未睡眠的情况下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系公安机关伪造,称并非章某甲组织其和章某丙、郦某去北京上访,其和章某丙、郦某系自发前往北京,称未携带信访资料进天安门及周边地区。3、证人郦某的证言证实:郦某因不满陶朱街道三都村前宅自然村卖土地、承包茶山等事项多次到陶朱街道、信访局等地信访。2015年4月20日,章某甲来叫其一起到北京去信访。4月23日,章某���再次叫其一起到北京去信访,并让其不要怕,出事情推给其好了。章某甲随后于4月24日到郦某家拿身份证,到火车站去为其购买车票,郦某表示愿意跟章某甲到北京上访。2015年4月25日傍晚,章某甲组织郦某、章某丙、章某乙前往北京。4月27日上午,章某甲组织章某丙等人携带上访资料到中纪委、国家信访局进行上访。4月28日上午,章某甲组织、带领章某丙、章某乙、郦某携带上访资料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后被警察送到马家楼接济中心,被诸暨驻京工作人员带回。郦某在庭审中对侦查阶段的证言予以否认,称自己患有青光眼疾,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公安民警宣读笔录时未按笔录内容如实宣读,且询问时对其刑讯逼供,称并非章某甲组织其和章某丙、章某乙去北京上访,其和章某丙、郦某系自发前往北京,整个行程并非章某甲安排,未到天安门附近地��上访。4、证人章某丙和被告人章某甲系堂兄弟,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证实:章某丙因不满陶朱街道三都村前宅自然村违章建筑、承包茶山等事项多次到陶朱街道、信访局等地信访。2015年4月20多号,章某甲和章某丙、章某乙等人在陶朱街道上访时,煽动章某丙等人到北京信访局、天安门等地区上访,章某丙、章某乙等人均表示愿意跟章某甲到北京上访,章某甲随后于4月24日准备好上访材料并到火车站统一购买火车票,于2015年4月25日傍晚组织章某丙、章某乙、郦某前往北京。4月27日上午,章某甲组织章某丙等人携带上访资料到中纪委、国家信访局进行上访。4月28日上午,章某甲组织、带领章某丙、章某乙、郦某携带上访资料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被警察发现并送到马家楼接济中心,后被诸暨驻京工作人员带回。章某丙在庭审中对侦查阶段的证言��以否认,未对否认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称并非章某甲煽动、串联其和章某丙、章某乙去北京上访,其和章某丙、郦某系自发前往北京,去天安门是其提出来的。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章某甲于2015年4月,章某甲带领一些村民到城建办主任吴浩龙的办公室反映违章建筑问题,大声吵闹,其看到章某乙的脸上有伤势,章某甲说信访事项没处理,其妹章某乙又在街道办受伤,若处理不好,就要去北京信访,当时还煽动在场的几个村民一起去北京信访,章某乙、郦某、章碧红等人纷纷响应了章某甲的号召,反正处理不好的话就去北京信访,以此给陶朱街道施加压力。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章某甲于2015年4月,章某甲带领一些村民到城建办主任吴浩龙的办公室反映违章建筑问题,情绪激动,村镇工作人员进行劝解,后发生争执,章某乙的脸上受伤,章某甲说信访事项没处理,其妹章某乙又在街道办受伤,若这里处理不好,就要去北京信访,当时还煽动的问在场的几个村民,章某乙、郦某、章碧红等人纷纷响应了章某甲的号召,反正处理不好的话就去北京信访,以此给陶朱街道施加压力。7.书证(1)北京市公安局训诫书证实:2015年4月28日12时40分许,章某甲、章某丙、郦某、章某乙因在天安门地区反映土地问题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给予训诫。(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4月30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章某甲处扣押火车票三张、住宿发票一张(签名章某甲)、信访材料十份。(3)信访材料证实:章某甲到天安门地区信访携带的举报信、控诉信的具体内容,信访陶朱街道三都村土地、宅基地、违章建筑等问题。(4)火车票证实:章某甲、章某乙、郦某的2015年4月25日17时59分从诸暨到北京的K102次列车车票。(5)住宿发票证实:2015午4月26日,章某甲交旅社住宿费600元。(6)诸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章某乙、章某丙、郦某因于2015年4月28日上午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信访,后被当地警方查获并训诫,分别被诸暨市公安局警告处罚。(7)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实:2015年1月28日,陶朱街道办事处向章某乙(2014年12月15日信访)答复相关信访事项。2015年5月13日,陶朱街道办事处向章某甲(2015年4月l5日信访)答复相关信访事项。(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章某甲系被动归案。(9)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章某甲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9日民警上门寻找章某乙,未能找到。(11)被告人章某甲在案发前后的通话记录,证人章某丙、郦某的在案发前后的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前和案发期间,被告人和证人章某丙、郦某通话频繁,而证人之间通话相对较少,说明四人进京信访的事宜的安排中,章某甲行为积极主动。8、同步录音录像(1)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5年5月1日、5月4日、5月6日、5月14日在看守所讯问章某甲的过程,无违法取证情形,章某甲阅看笔录十余分钟后签字确认。(2)询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5年6月9日询问证人章某丙、郦某的过程无违法取证情形,询问笔录均由民警读给章某丙、郦某听过,后由两人签字确认。关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章某甲没有组织、煽动、唆使章某乙等人到京信访,四人有共同诉求,均是自愿自发去的,即便是组织他人或与他人相约进京上访,也不构成犯罪,四人去天安门并非为了信访,未受到北京公安机关训诫。经查,被告人章某甲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证人章某乙、章某丙、郦某在侦查阶段的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煽动、组织章某乙、章某丙、郦某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信访的事实,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了讯问、询问过程的合法性,且该供述、证言能够和证人魏某、吴某的证言、章某甲、章某丙、郦某的通话记录、训诫书、训诫录音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的原因,本院不予采信其庭审供述。证人章某乙、章某丙、郦某当庭作出的证言和侦查阶段证言相互矛盾,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信其庭审证言。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章某甲等人进京信访是因为��朱街道三都村前宅自然村违章建筑以及村干部腐败问题在当地未能得到解决,信访本身并不违法,本院认为信访事项是否合理并不影响本案定性。本案追究的是被告人在当地采用串联、煽动方式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上访的行为,至于上访事由是否合法合理并不影响定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章某甲及其他三个人去北京上访是文明理性温和的,不违反法律,也没有扰乱秩序的行为,也没有递交上访材料,民警仅仅是将其送到救济中心。经查,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训诫书等证据证实章某甲带领其余三人前往天安门地区的目的系通过信访给政府施压,并让当地民警查获,且受到了当地民警的制止带到了接济中心。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在当地采取串联、煽动等方式,组织他人前往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违法上访,其行为已构成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甲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柳 明人民陪审员 石 璐人民陪审员 徐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学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