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艳红���大庆美汇美女人大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周亚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红,大庆美汇美,周亚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张艳红,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大庆美汇美女人大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商贸西街2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经理。被告周亚东,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艳红诉被告大庆美汇美女人大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周亚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庆美���美女人大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汇美公司)、周亚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故本院按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独立经营管理的百联商场(现为女人大世界),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其中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0月8日为免租期,全年租金为11776元整,各项管理费共计28224元,信誉保证金1500元及用电押金500元。原告在签订合同期间将上述款项全部缴纳给被告美汇美公司。2015年3月24日,因被告拖欠电费,拖欠庆龙房地产公司房屋租金,致使商场停电不能营业,原告退出经营。现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原告请求被告退还信誉保证金1500元、用电押金500元及196天的租金和管理费用21479元。被告未出庭,也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与被告大庆美汇美女人大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中第六条约定了信誉保证金。2.收据5份,欲证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信誉保证金1500元、用电押金500元、租金、管理费、物业费及保洁费。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内容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证据形式符合要求,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出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美汇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独立经营管理的百联商场(现为女人大世界),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8日至2015年10月7���,其中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0月8日为免租期,全年租金为11776元整,各项管理费共计28224元,信誉保证金1500元及用电押金500元。原告在签订合同期间将上述款项全部缴纳给被告。2015年3月24日,因被告美汇美公司拖欠电费,拖欠庆龙房地产公司房屋租金,致使商场停电不能营业,原告退出经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美汇美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现因被告美汇美公司拖欠电费及房屋的租金致使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不能履行,被告美汇美公司已构成违约。被告美汇美公司应当返还原告缴纳的信誉保证金1500元及用电押金500元及未经营期满的剩余租金和管理费。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周亚东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是与被告美汇美公司签订合同,且美汇美公司是独立法人并非与周亚东签订合同,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庆美汇美女人大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艳红23462元。二、驳回原告张艳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87元由被告大庆美汇美女人大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本案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审 判 长 倪 凯审 判 员 杨 杰人民陪审员 王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建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