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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杨少平至今尚欠透支款本金197676.29元、利息58348.68元、滞纳金8500元(按判决书计算)、受理费2634元、执行费3867.8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7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君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