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焕珍申请执行高峰、蔺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珍,高峰,蔺冬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刘焕珍,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蔺冬燕,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刘焕珍申请执行高峰、蔺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东执字第80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执行人高峰股份及分红款。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2013)东民初字第68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执行人高峰的股份及分红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