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魏永起与薄志贵、黄瑞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起,薄志贵,黄瑞芹,薄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魏永起,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薄志贵,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黄瑞芹,女,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薄立生,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永起与被告薄志贵、黄瑞芹、薄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永起撤回对被告薄志贵、黄瑞芹、薄立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永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庆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