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冯德贵与杨秀琼、庞胜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贵,杨秀琼,庞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冯德贵。被执行人杨秀琼,地址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庞胜强,地址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冯德贵与被执行人杨秀琼、庞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1672号民事裁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秀琼、庞胜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德贵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秀琼、庞胜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庞胜强、杨秀琼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没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庞胜强、杨秀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冯德贵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庞胜强、杨秀琼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德贵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右民一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正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