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海祥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陈庆君、杨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祥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陈庆君,杨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128号原告:上海祥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社区望道路235-2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蓥、孙柳燕,系原告职工。被告:陈庆君,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杨庆,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祥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诉被告陈庆君、杨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贝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