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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如飞与浦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飞,浦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916号原告王如飞。被告浦丽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飞与被告浦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浦丽梅下落不明,本案已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王如飞还应缴纳诉讼费50元并办理公告手续,现经本院催缴并告知其法律后果后,原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收取50元,返还25元,由原告王如飞负担。审 判 长  王 晓代理审判员  吴春辉人民陪审员  周秀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寒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