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如飞与浦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飞,浦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916号原告王如飞。被告浦丽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飞与被告浦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浦丽梅下落不明,本案已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王如飞还应缴纳诉讼费50元并办理公告手续,现经本院催缴并告知其法律后果后,原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收取50元,返还25元,由原告王如飞负担。审 判 长 王 晓代理审判员 吴春辉人民陪审员 周秀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寒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