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泰安昌达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福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泰安昌达汽贸有限公司,袁福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562号原告大同市泰安昌达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季玉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福贵,男,1987年7月14出生,汉族,住天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泰安昌达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福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大同市泰安昌达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本院减半收取963元,退还原告962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