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光莲、黄光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青,黄光莲,黄光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1464号原告:白玉青,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架桥镇叶家坡村城湖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1********。委托代理人:张烨,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光莲。被告:黄光翠。原告白玉青诉被告黄光莲、黄光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晓蕾独任审判,2016年4月12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光莲、黄光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玉青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光莲、黄光翠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青撤回对被告黄光莲、黄光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元,财产保全费184.5元,合计290元,由原告白玉青承担。审判员 柯晓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