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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849号原告:方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方达夫,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翠霞,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方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本案中,方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方某负担。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