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5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牛xx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5刑初7号公诉机关和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xx(曾用名牛哈拿飞),男,1975年6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和政县,东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和政县,住和政县达浪乡。无前科。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和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和政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牛xx在本县县城城内街一出租屋内向他人出售毒品可疑物后,被设伏的和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毒品可疑物2小包,毒资100元。经过戥,查获毒品可疑物总净重0.5克。经临夏州公安局司法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白色可疑物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牛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直板手机一部,现金100元;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侦破报告,查获记录及照片,过戥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扣押决定、清单及照片,和政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卷内说明,被告人牛xx户籍证明等;证人马某某证言;被告人牛xx供述与辩解;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理)鉴(毒)字[2015]181号理化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以上证据经法庭宣读、出示、辨认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密切联系,被告人亦无异议,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牛xx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二、作案工具黑色Lenovo直板手机一部,毒资1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乔文胜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马占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年雅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