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陈某甲、谷城汇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谷城汇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某甲公司,某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444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某甲公司、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所有的价值7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陈某甲自愿用其所有的在中国银行的工资卡(卡号为:46×××43存折号为:10×××29)及其所有的坐落在襄樊市长征路109号152室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25.24㎡)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某甲公司、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0万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限制支取、不得转让、抵押、赠予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二、对被告某甲公司登记在陈平(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位于襄阳樊城民发盛特区a座25楼86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三、对陈某甲所有的在中国银行的工资卡(卡号为:46×××43存折号为:10×××29)及其所有的坐落在襄樊市长征路109号152室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25.24㎡)予以冻结、查封。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擅自抵押、赠予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诉讼保全费402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启斌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波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