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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金堂与沈水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堂,沈水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0939号原告吴金堂。委托代理人张帝,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水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堂与被告沈水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堂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吴金堂承担。审判员 鲁 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思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