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6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游勇铿与余朕军、毛杏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勇铿,余朕军,毛杏丽,尹汉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54号原告游勇铿,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政,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余朕军,居民。被告毛杏丽,居民,(系余朕军之妻)。被告尹汉升,居民。原告游勇铿诉被告余朕军、毛杏丽、尹汉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懂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尹盼盼、人民陪审员李韦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勇铿诉称:2014年1月23日,被告余朕军、尹汉升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余朕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月利率2%,借期6个月,如未能按约返还借款,按双倍利息支付违约金,被告尹汉升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余朕军支付了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及利息,被告拒绝偿还,至今分文未付。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由被告余朕军、毛杏丽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2,被告尹汉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游勇铿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证据2,借款合同一份,以证明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证据3,中国民生银行明细一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三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游勇铿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已采信的有效证据,结合开庭审理情况,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月23日,被告余朕军、尹汉升与原告游勇铿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余朕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月利率2%,借期6个月,如未能按约返还借款,按双倍利息支付违约金,被告尹汉升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同日,原告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被告余朕军支付了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及利息,被告拒绝偿还。另查明,被告毛杏丽与被告余朕军系夫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游勇铿与被告余朕军于2014年1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余朕军支付了借款30万元,被告余朕军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尹汉升作为保证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尹汉升对借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毛杏丽与被告余朕军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事实发生在被告毛杏丽与被告余朕军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毛杏丽应当共同偿还。关于原告主张的按双倍利息付款的请求,因超过年利率24%,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余朕军、毛杏丽共同偿还原告游勇铿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二、由被告尹汉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9640元,由被告余朕军、毛杏丽负担。上述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懂柏审 判 员  尹盼盼人民陪审员  李 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向 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