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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葛鸿程与青岛海鸿特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鸿程,青岛海鸿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葛鸿程。被执行人青岛海鸿特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鸿程与被执行人青岛海鸿特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海鸿特工贸有限公司交纳案件款人民币11786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23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