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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奶生与山西柳林凌志兴家沟煤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奶生,山西柳林凌志兴家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876号原告张奶生,男,汉族。被告山西柳林凌志兴家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亚军,男,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奶生与被告山西柳林凌志兴家沟煤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权利,且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6元,减半收取4483元,由原告张奶生承担。审 判 长  葛晓琴审 判 员  刘丑小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