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晓华与黄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华,黄小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2民初428号原告杨晓华,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委托代理人杨喜如,樟树市临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小保,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原告杨晓华诉被告黄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晓华委托代理人杨喜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小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晓华(以下简称原告)诉称,原、被告为同乡,2015年,双方同在福建福安建筑工地做木工。期间,被告黄小保以需要钱用为由,向我借款13200元。经催讨未果,现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3200元。被告黄小保(以下简称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黄小保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杨晓华借款人民币13200元。2016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本人黄小保今欠杨晓华人民币13200元(壹万叁仟俩佰元整),于2016年春节前按时归还(2016年2月7日前)2016年1月20日今借人:黄小保。”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黄小保向原告杨晓华借款,并出具了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黄小保应按期归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黄小保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小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原告杨晓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3200元。诉讼费130元,由被告黄小保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耀勇人民陪审员 卢志强人民陪审员 廖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游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