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02民初1642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崔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崔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打工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女王某乙,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没有深刻的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无法沟通,现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原告也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均未果,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崔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认识,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一般,××××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现跟随原告父母生活。婚后一年感情尚可,后因琐碎的小事开始吵闹,但未动手打架,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原告要求离婚但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并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应充分念及以往夫妻感情并为了婚生女王某乙健康成长,尽量维持婚姻完整。为给原被告冷静思考及修复感情的时间,对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