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634陈林申请黄艳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黄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634号申请执行人陈林,男,蒙古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黄艳秋,现住巴林左旗。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陈林申请黄艳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066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艳秋应支付申请人陈林案款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艳秋无车辆、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巴民初字第66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