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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590号原告詹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00元减半收取33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