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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志业与卢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业,卢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720号原告刘志业。被告卢保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业诉被告卢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保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业撤回对被告卢保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志业承担。审判员  贾松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聪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