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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10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学娜与原亚琼、闵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娜,原亚琼,闵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10民初69号原告李学娜,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原亚琼,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中住太原市。被告闵铎,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太原市。原告李学娜与被告原亚琼、被告闵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清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学娜,被告原亚琼、被告闵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亚琼系朋友,平日相处甚好,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被告原亚琼工程需要资金,便与原告协商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对被告原亚琼的信任,将30万元借给被告原亚琼。2014年3月28日,被告原亚琼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口头承诺三个月内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原亚琼未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原亚琼分别于2014年9月29日、2015年1月14日、2015年3月8日为原告更换借条,在2015年3月8日出具的借条中声明:”今借李学娜叁拾万元整,我原亚琼,用于工程款,还款日期为5月1日”。到期后,被告原亚琼仍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闵铎作为被告原亚琼之夫,对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亦有偿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是: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万元;二、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二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原亚琼系朋友,二被告之间为夫妻关系,确实存在借款事实。2014年3月,原告与被告原亚琼说其手上有钱,如果有朋友需要用钱,其可以将钱借出去,只要有利息就行。被告原亚琼回家之后将该情况告知被告闵铎。几天之后,被告闵铎一个姓关的朋友着急用钱,其后被告闵铎便开始张罗借款事宜,具体日期被告方忘记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亚琼为朋友,二被告为夫妻。2014年3月,原告同意出借30万元给被告原亚琼。2014年3月28日,原告交付被告原亚琼部分现金,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原亚琼汇款93500元;2014年3月3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原亚琼汇款94000元;原告共计出借30万元给被告原亚琼。其后,被告原亚琼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其将借款时间写作2014年3月28日。因被告原亚琼未归还原告借款,故其于2014年9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表明其借原告30万元整,用于工程款,到2014年12月29日还清,以个人住宅楼(花园新村小区3号楼8层东户)一套作为抵押;后又于2015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其于年内归还,若不兑现,以花园新小区3号楼8层803住宅楼一套作为抵押。2015年3月8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由被告闵铎代书、被告原亚琼捺印的借条一份,表明5月1日归还原告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条三份,承诺书一份,中国光大银行银行流水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原亚琼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但原告通过交付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万元出借给被告原亚琼,被告原亚琼也向原告出具借条与承诺书,表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原告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原亚琼迟迟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原亚琼归还其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闵铎知晓该债务,且其作为被告原亚琼之夫,对于被告原亚琼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亦负有偿还义务。二被告辩称借款实际使用人为”关学斌”,并提供”关学斌”向其出具的两份欠条,用以证明原告通过被告原亚琼将30万元借给”关学斌”使用,但因二被告未提供”关学斌”的身份证明,且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从未见过”关学斌”,故”关学斌”的主体真实性存疑,且其中一份欠条存在涂改痕迹,欠条出具时间无法确定,被告闵铎确认欠条出具时间为2014年3月9日,发生于原告交付30万借款之前,二被告无法自圆其说,故本院不予采信该两份欠条,对于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另外,尽管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曾收到”关学斌”支付的利息,但无法确定该利息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原亚琼、被告闵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学娜借款本金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原亚琼、被告闵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