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鑫与张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鑫,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和小区怡海翠庭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713号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烟台开发区长江路79号。法定代表人郑本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延伟,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秀君,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鑫。第三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和小区怡海翠庭业主委员会,住址怡海翠庭小区19号楼2楼。负责人朱日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鑫、第三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和小区怡海翠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合同,缴纳了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鑫、第三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和小区怡海翠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忠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王丰林